即构云服务协议

欢迎您使用即构云服务!

本协议是我方与您,就您使用即构云服务的相关事项签订的合同。为使用即构云服务,您应当充分阅读、理解本协议,其中限制、免责条款或者其他涉及您重大权益的条款(如违约处罚、争议管辖等)可能会以加粗、加下划线等形式提示您重点注意。


除非您已充分阅读、理解并同意接受和遵守本协议,否则,请您不要使用即构云服务。您通过网页确认或以其他任何方式明示或者默示表示接受本协议,或您以任何方式使用即构云服务的,即视为您已阅读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约束,本协议即在您与即构云之间产生法律效力。


使用即构云服务应当遵守本协议及其服务规则。服务规则以即构云官网或其他相关页面展示的内容为准,您应事先了解服务规则,并根据服务规则进行操作,以确保顺利使用。


第一条 :通则

1.即构云服务指实时音视频服务、实时消息、互动白板、文件转码、云端录制、音视频SDK等云产品(统称为“SDK”或“即构云”)、服务(具体以我方提供的为准)。我方自主开发并依法享有上述即构云服务完整的知识产权。您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一项或多项服务并遵守其服务规则。

2.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选用即构云提供服务。特别提醒:您在确认签署本协议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以及相关附件(包括但不限于我方及其关联公司官网、app端等公示的相关制度、规则、办法等)。一旦您确认本协议后,即视为您已充分理解本协议以及相关附件所有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同意与我方,以数据电文、合同书等形式订立本协议并接受本协议的约束。


第二条 客户的权利与义务

1.您应依法具备必要、适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按照我方的要求完成注册、获得即构云服务账号(以下简称“账号”)。

2.您需按照我方规定的接口规范、数据格式等技术标准,完成对我方系统的对接与使用,并保证将其使用方式严格按照我方要求。

3.在使用即构服务的过程中,您应当按照即构云服务流程填写,提交真实、合法、有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名称、联系人、电子邮箱、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工商登记证件等;所提供的资料或信息如有变更,均应在变更后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我方,并按我方规定的程序办理有关手续。若因您延迟提供变更的信息造成损失的,由您承担。

4.本协议效力适用于您名下全部账号与子账号(统称为“账号”)。账号将作为您使用即构云服务的身份识别依据,您应当对用户名、密码等信息采取必要、有效的保密和安全保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保管使用权限、设置高强度密码和定期更换措施等),若由于您保管不善导致的后果由您自行承担。您需自行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对账号的使用与管理,您所有账号下的操作行为均被视为您实施或授权,且应由您承担全部法律后果。

5.实名认证是对账号归属以及责任承担等进行判断的依据,在发生账号归属争议等纠纷时,我方有权认定该账号归属于实名认证主体。对于归属存在争议的账号,我方有权冻结账号。您在进行认证时需要确保认证主体与账号使用主体保持一致,避免将企业使用的账号认证在个人名下,或将本人使用的账号认证在他人名下等任何不当认证行为。

6.若您发现有他人盗用其账号及密码、接口秘钥或任何其他未经您合法授权的情形时,您应立即以有效方式通知我方并提供必要资料(如客户资料、情况说明、证明材料及诉求等,以便我方核实身份及事件)。我方收到您的有效通知并核实身份后,会依据法律法规及服务规则进行处理。我方依据本条进行处理产生的相关责任和后果由您承担。

若您提供的资料存在瑕疵,导致我方无法核实其身份或无法判断其需求等,而导致我方未能及时处理,给您带来的损失,应由您自行承担。同时,您理解,我方对您的请求进行处理需要合理期限,对于我方采取措施前您已经产生的损失以及采取措施后因不可归责于我方的原因导致的您的损失,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若您为拟解散/注销的公司,您应当在公司解散/注销之前5个工作日内向我方书面提出终止本协议。

8.非经我方书面允许,您不得将即构云服务用于本协议约定终端之外的其他终端或用于约定业务之外的其他业务。如您违反本条约定,则我方有权立即停止向您提供服务、将预缴的费用当做违约金扣除。并且您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9.您可在合作产品的界面上注明所用的即构云服务技术由我方提供,其展现形式以不影响产品的用户体验为基础,具体形式由双方协商而定。

10.您有权要求我方提供即构云服务的最新SDK及相关技术文档。

11.您不得对即构云服务以及其所有版本通过全部或部分的翻译、反编码、反汇编、拆解、修改等方式导出程序源代码。

12.经我方事先书面同意,您在对使用授权技术产品的推广宣传中可以使用我方授权技术产品的商标、字号和标识,但您使用前,应将相关使用内容提交我方确认,经我方书面确认后方可使用,且您应保证在前述推广宣传中不发表任何对我方或我方的关联公司不利的或容易引起误导的言论,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我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13.您不得利用我方提供的即构云从事涉黄、违规涉政、销售假冒产品或金融诈骗等各种违规、违法及犯罪等活动。您承诺,将实施必要的技术措施保障信息安全,防止因指定软件被病毒、恶意代码、钓鱼软件等侵入而导致我方的数据被窃取、篡改、破坏,或致使我方的系统、服务器设备或公共网络遭受损害。我方有权根据您违反本条约定的严重程度决定解除本协议,并要求您就我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4.您不得对即构云服务或其相关技术文件进行销售、出租、经销、许可或分许可,也不得对即构云服务进行修改或以其为基础开发新的程序。依照本协议约定即构云服务仅提供给您使用。

15.若您选择使用中国大陆以外的服务,应当确保您符合中国大陆法律法规、政策等的要求,同时,也应当确保其资质、能力以及使用行为等均符合当地法律法规、政策等的要求。

16.您应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支付预付款及使用费。


第三条 :我方的权利与义务

1.我方为您自有产品提供即构云服务与售后支持。

2.我方需向您提供二次开发所需的SDK及相关文档,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术支持服务,以使您能够正确、有效的获得我方即构云服务。

3. 我方仅对即构云服务本身提供运营维护,您应当保证自身的网络、设备的安全性、稳定性,如发生以下情况,您应及时解决并避免对即构云服务产生影响:

3.1您内部网络出现故障,包括但不限于超负荷等。

3.2您自有设备或使用的第三方设备出现故障。

3.3其他由于您自身原因导致的任何故障、网络中断等。

4.若我方自行发现或根据相关部门的信息、权利人的投诉等发现您可能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的行为的,在通知您后,我方有权根据一般人的认识自行独立判断,并随时单方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对于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相关部门的,我方需给出相关行政命令。)

4.1要求您立即删除、修改相关内容。

4.2限制、暂停向您提供全部或部分即构云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直接对您的部分服务进行下线并收回相关资源、对您账号或账号下的AppID采取操作限制/账号冻结等措施)。

4.3终止向您提供即构云服务,终止协议(包括但不限于直接对您的全部服务进行下线并收回相关资源等)。

4.4我方根据本协议终止向您提供服务或终止协议,同时您预缴的费用将作为违约金归我方所有。

4.5依法追究您的其他责任。

4.6我方依据本协议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服务、扣除费用、终止协议等),不视为我方违约,若因此给您造成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暂停、数据清空等)的,均由您自行承担。因您违反本协议约定产生的责任和后果由您自行承担,若给我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您应当予以赔偿。

5.我方依法对提供的即构云服务和SDK享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在任何情况下我方享有的该知识产权均不发生任何形式的转移。我方保证其提供的服务和SDK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主管行政机关的有关规定,也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等。

6.您同意,我方进行宣传推广等活动,有权使用您的产品名称、标志等。

7.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我方应保持标准价格不变。如因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我方有权调整标准价格,但必须在调整前7天以邮件形式通知您。

8.为了向您提供更加完善的服务,我方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服务平台或相关设备、系统、软件等进行检修、维护、升级及优化等(统称“常规维护”),如因常规维护造成即构云服务在合理时间内中断或暂停的,我方无需为此向您承担责任。但是,我方应当至少提前24小时,就常规维护事宜通知您。若因不可抗力、基础运营商过错等原因导致的非常规维护,我方应及时通知您。


第四条 :合作费用的结算

1.您可根据自身需求,自行通过我方官网或线下购买所需服务,购买前您需仔细阅读所购服务对应的服务规则并根据自身需求决定是否购买或使用。双方也可根据实际合作需要,另行签订协议等。

2.您根据本协议使用我方的即构云服务,服务费用按月结算。您应支付给我方的服务费用,包括使用即构云服务产生的带宽费用和其他费用(硬件、相关技术支持等)。甲、乙双方之间发生的本合作协议项下的一切价款、费用、金额均以人民币结算及支付。(具体金额见本协议及附件。)

3.预付款流程:您基于自身业务情况预付购买即构云服务。我方向您提供上个月实际消耗账单进行扣费,通过邮件进行账单提醒。我方根据您实际消耗金额开具发票。

3.1您对我方的服务采用预付款方式支付服务款项,为保证服务及时开通或持续提供,您应当遵守本协议及其使用的服务的计费规则并及时缴纳费用。部分即构云服务开通后,即使您未新增服务项目或资源,亦未进行新的操作,但由于该部分服务会持续占用资源,因此将持续产生扣费,您应当及时续费或关闭服务。

3.2您应在双方签署本协议后将预付款支付至我方账户,预付金额不低于月度消费额。

3.3我方有权将预付款用于抵扣您应向其支付的各类款项。在我方按照本协议第 4.2 条的约定从预付款中扣除任一月度的服务费用后,如预付款的结余金额低于实际消费金额,您需在收到系统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足预付款,预付款结余金额不低于月度消费额。否则,您应自逾期之日起,以逾期付款部分金额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标准支付违约金。

3.4协议到期后,如预付款仍有余额,请联系对接的业务人员。

4. 账单流程:

4.1双方最终实际结算金额以我方统计的账单信息为准。

4.2 提供账单:我方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您提供上一个月的结算账单,以邮件方式发送到您业务接口人邮箱,账单包含账单统计时间区间、上月服务统计明细、费用金额等内容。

4.3 确认账单:您在收到账单后(二)2个工作日内与我方确认结算费用。您对我方提供的账单金额如有异议,需在收到我方账单后(以电子邮件送达日期为准)二(2)个工作日内向我方提出申诉,逾期视为无异议,即您默认同意我方提供的账单结算金额。

4.4结算费用:当双方确认账单后,服务费用直接在预付款中扣除,我方应及时向您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原件。

5.优惠措施:优惠措施是基于特定条件设置,比如针对特定配置的产品的优惠措施、您需一次性使用特定期限或数量的产品方可享受的优惠措施等(如套餐包选购优惠),若您最终未符合特定条件,则无法享受相应的优惠(包括但不限于折扣、代金券赠与、优惠使用其他服务等),双方需按照购买时相应服务的官网原价进行费用结算。

6.本合作协议项下的一切价款、费用、金额均以人民币结算及支付,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款项均由您通过账号在线付款或充值续费,也可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汇至我方提供的银行账号(为保证服务的持续性,若您选择线下支付费用的,应预留合理时间以便我方核实到账情况并完成您账号充值)。

7.您应当按照服务规则及时、足额支付费用。若您未能结清支付费用,我方有权拒绝开通服务或无需另行通知而中止、终止服务,同时可以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7.1要求您除应依约支付应付费用外,每逾期一天,还应按所欠费用1‰的标准向我方支付违约金,直至缴清全部费用为止。

7.2若您逾期付款超过15天,我方有权无需另行通知您即可随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提前单方解除协议的措施。

7.3若您逾期付款但您使用了预付费服务或您账号有未消耗的现金余额,则我方有权无需另行通知您,而直接将预付费用、现金余额用于抵扣拖欠款项和违约金。

7.4删除您基于使用即构云服务而存储或产生的部分或全部信息和数据。

8. 您同意,应您需求使用我方即构云服务时,均按官网刊例标准价来计费;如甲方需求使用未列示刊例价服务项,请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五条 :发票开具

1.您应向我方提供真实、准确的开票信息,发生变动时需及时通知我方,因您未如实提供信息或发生变动未及时通知我方而造成的相关损失,由您承担。

2.如需发票,请选择增值税发票类型并如实信息。

3.若您为一般增值税纳税人,您应向我方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书扫描件(需加盖公章),发送至finance@zego.im。

4.本协议项下的业务发生销售折让、销售退回或其他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或重新开票的情况,我方需按照国家税收规定向您开具红字发票或重新开票,您需按照国家税收规定退回我方已开具的发票或向税局递交需我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有效证明。双方约定具体按以下政策执行:

4.1如果退票发生在发票开具当月且您尚未进行税务认证抵扣的,您退回发票即可。

4.2如果您已就该发票进行税务认证抵扣,或者退票时间已超过开票日期所在当月的,您应向我方提供开具红字发票的必要资料,如《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等。

4.3对于我方尚未开具发票或已开具发票但尚未交付给您的退款申请,无需您提供发票相关资料。

4.4若您发票遗失,则需您按照当地税务机关要求,在发现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向我方提供由税务局开具的响应证明文件,如《挂失/损毁发票清单》。

若无法满足上述条件,则无法办理退款,后果由您自行承担,我方不就此承担任何责任。在完成上述退票及开具红字发票流程后,我方将在次月内按照您实际消费数额重新开具发票,并将您账号内现金部分剩余款项进行退款。


第六条 :不可抗力

1.因受不可抗力影响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的一方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履行其责任。

“不可抗力”是指在本协议签订后发生的、受影响一方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并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罢工、骚动、暴乱及战争(不论宣战与否)以及政府部门或银行、银行卡组织的作为或不作为。鉴于网络所具有之特殊性质,本协议项下的不可抗力还应包括下列任何影响网络正常经营之情形。此情形包括不限于黑客恶意攻击,现有正常安全手段无法预防的计算机病毒侵入及发作,大规模新型病毒的爆发,因电信运营商问题导致网络中断服务器不可访问等。

2.不可抗力发生后,双方须立即协商继续履行本协议之相关事宜,并签订临时协议。临时协议的效力在该等不可抗力及其影响终止或消除时止。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在发生一个月后仍未终止或消除,则双方可协商终止本协议。


第七条 :协议的解除/终止与违约责任

1.除本协议中特别约定的情形外,若一方欲提前解除/终止本协议,须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另一方,自通知到达另一方三十日后起本协议提前解除/终止。本协议的提前解除/终止不影响双方依据本协议在提前解除/终止本协议前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

2.如因我方自身原因,不能为您提供及时、有效的实时音视频服务,我方应与您及时联系,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问题。我方因自身原因不能提供及时、有效的实时音视频服务超过5天的,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您有权利单方提前终止本协议,但必须提前5个工作日将终止合作的意愿书面通知我方。

3.如因您方原因,使我方的声誉或用户受到不利影响,您应与我方及时联系,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问题。如达不成一致意见,我方有权单方提前终止本协议、并要求您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但必须提前10个工作日将终止合作的意愿通知您。同理,如因我方原因,使您的声誉或用户受到不利影响,我方应与您及时联系,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问题。如达不成一致意见,您有权单方提前终止本协议、并要求我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但必须提前10个工作日将终止合作的意愿通知我方。

4.一方发生违约行为(除本协议的条款中明确规定外),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限期改正,违约方在规定期限内(14天)不改正或者改正效果不佳的,另一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

5.一方有下列行为或情形的,另一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并追究违约方责任:

5.1参与洗钱、赌博、诈骗、套现、恐怖、涉黄、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5.2 故意诋毁或损害一方的声誉;

5.3 因各种原因导致无法继续经营、停业、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


第八条 :纠纷处理

1.本协议的签订地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2.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解释及纠纷解决等,均适用中国大陆法律法规(不包括冲突法)。

3.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至本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4.在纠纷处理过程中,双方无争议的服务条款,可由双方协商后决定是否继续履行。


第九条 :商业秘密

1.任何一方对于因签署或履行本协议而了解或接触到的对方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及其他机密资料和信息(以下简称“保密信息”)均应保守秘密,非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给予或转让该等保密信息或应用于与本合同无关之工作。

2. 除本协议规定之工作所需外,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复制对方的商标、标志、商业信息、技术及其他资料。

3.接受方应以不低于对待自己的保密信息的谨慎来妥善保管和使用披露方的保密信息。

4.双方基于保密信息的权利和义务约定按照双方签署的保密协议执行,若本协议相关约定与保密协议冲突,以保密协议为准。

5.双方的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期满或终止而终止。

6.尽管有前述约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信息不被视为保密信息:

6.1接收方在公开披露之前已经通过合法的渠道或方式持有的信息。

6.2该信息已经属于公知领域,或该信息在非因接收方违反本协议的情况下而被公开。

6.3接收方合法自其他有权披露资料的第三方处知悉且不负有保密义务的信息。

6.4如果接收方基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的要求,需要依法披露披露方的保密信息的,不视为违反本协议,但接收方应当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尽快通知披露方,同时,接收方应当努力帮助披露方有效限制该保密信息的披露范围,保护披露方合法权益。

6.5已获取被披露一方或双方的授权协议后进行披露的。

7. 双方保密义务在本协议有效期限内及期限届满后持续有效,直至相关信息不再具有保密意义。

8. 一旦发生保密信息泄露事件,双方应合作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避免或者减轻损害后果的产生;如因接收方违反保密义务给披露方造成损失的,接收方应赔偿因此给披露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十条 :声明、通知与保证

1.双方互相向对方声明、陈述和保证如下:

1.1其是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独立法人或法人授权代表;

1.2其有资格从事本协议项下之合作,而该合作符合其经营范围之规定;

1.3其有能力履行其于本协议项下义务,并且该等履行义务的行为不违反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的限制。

2.如在合作过程中发生技术故障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运营商政策调整导致合作之业务故障或者停止服务,先知悉的一方应及时告知另一方,以便双方共同处理。我方可通过网页公告、系统通知、站内信、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即时通讯工具、函件等方式中的一种或多种向您发送与即构云服务有关的业务通知、服务提示、验证消息、营销信息等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更新后的服务规则、服务升级、机房裁撤、广告等)。前述信息在以下情况下视为已送达:

2.1交专人递送的,在收件人签收时视为已送达。

2.2以网页公告等形式公布的,一经公布即生效(另有说明除外)。

2.3以电子形式(包括系统通知、站内信、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等)发送的,在发送成功后视为已送达。

2.4以邮资预付的快递公司递送或以挂号信递送的,以投邮后的第3个自然日视为已送达。如果送达时间为法定节假日的,则以送达后首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第十一条 :其他条款

1.您通过网页确认或以其他任何方式明示或默示表示接受本协议,或以任何方式使用即构云服务的,即视为您已阅读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约束,本协议即在双方之间产生法律效力。

2.本协议对每一方的承继人和受让人均有约束力。

3.本协议的任何一方未能及时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不应被视为放弃该权利,也不影响该方在将来行使该权利。

4.如果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或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则该条款被视为删除。但本协议的其余条款仍然有效并且有约束力。

5.双方同意,可就本协议中的各合作项目,根据合作需求分别达成进一步补充协议,以保证各项目的切实执行。本协议各条款对补充协议具有约束力,如果各补充协议的内容与本协议的内容相冲突,以各补充协议中的规定为准。各补充协议的签署时间及运营时间根据您实际情况需要决定,并在双方协商并达成一致后签署。

6.本协议与补充协议构成不可分割的整体,作为双方合作的法律文件。

7.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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